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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單位─台灣民主的化外之地(夏曉鵑)

原文刊載於:天下雜誌‧獨立評論

一九九四年,我到東南亞進行關於當時稱為「外籍新娘」的研究,為了瞭解跨國婚姻形成的過程,我拜訪了台灣駐外官員。他們對我熱切招待,因為期許我能「想辦法阻止這些外籍新娘到台灣,以免拉低台灣的人口素質,造成社會問題」!

其中一位官員為了讓我相信他們所謂「人口素質低劣」的論述,力邀我留下觀察他進行簽證面談。他質疑每一份文件證明的真實性,甚至時而斥責申請人字跡潦草。某台灣先生名字中有一不太常見的字,這位官員立即認定是錯別字,拉高嗓門嘲諷指責:「怎麼連你自己的名字都寫錯?!」官員望向坐在一旁的我,嘴角斜線上揚,意有所指的說:「就是這樣!」此時這名台灣男子焦急地發出微弱而無辜的聲音:「沒有錯啊。」這位官員幾乎怒吼了起來:「什麼?!還不承認?!我查字典給你看!」他氣急敗壞地呼叫隔壁的助理查字典。幾分鐘後,助理回覆:「報告長官,有這個字。」官員十分窘迫地低頭喃喃自語:「哪有人取這麼奇怪的名字。」事後他仍不斷向我強調這些跨國婚姻多是假的,就算是真的素質也很差,會造成台灣社會問題,却隻字不提先前尷尬的「字典事件」。當年,許多受訪的跨國婚姻當事人向我反映在簽證面談過程中有受辱的感覺,憤怒的他們雖然很想投訴,但因為擔心駐外單位會秋後算賬而使配偶的簽證遙遙無期,只好默默吞忍屈辱。

多年後,經由民間團體的不斷抗爭與倡議,台灣社會開始對婚姻移民以較平等的態度對待,許多原本充滿歧視的法令政策、官員的態度,雖仍有很多問題,確實有不少改善。但是,唯獨外交部及所屬的駐外單位,在面對外界質疑時,始終以「行使國家主權」為尚方寶劍,不動如山,使得許多跨國婚姻家庭繼續吞忍委屈,與十多年前情況無異。

台灣政府針對東南亞等特定國家實施境外結婚面談制度,使得台灣人和其東南亞配偶必須在配偶母國的台灣駐外單位通過「結婚面談」,獲得對其「婚姻真實性」的認可後,婚姻移民才可得到簽證來台。然而,面談過程往往倚賴外館人員恣意判斷,許多跨國婚姻遭駐外單位懷疑其真實性而使夫妻被迫異地而居,無法團聚。

最常見的狀況是東南亞籍的配偶曾以藍領「外籍勞工」身份在台工作,即使他們與台灣籍的配偶有婚姻事實,甚至育有子女,駐外單位仍在核發簽證時百般刁難。來自菲律賓的阿永,來台工作期間因工時過長、被雇主苛扣薪資,無奈地選擇逃離原雇主,成為政府眼中的「逃逸外勞」,過著擔心受怕的「非法」生活。逾期居留期間阿永與台灣女子小玉相戀並有了孩子,為了給小玉和孩子完整的家庭,阿永決定向移民署自首,依規定繳交逾期居留的罰款、接受入境管制。費盡千辛萬苦,小玉與阿永終於辦理好結婚登記,因為阿永在台灣有家庭與親生子女,移民署依規定提前解除對阿永的入境管制。未料阿永申請簽證時,被台灣外館加註「觀察期間不得改辦居留」字樣,只有停留簽證而不得改辦居留的阿永雖能再次來台與妻小相聚,但依規定持停留簽證者不能合法工作,且每六個月就必須出境,再重新辦理簽證入境。為此,小玉必須獨力肩負照顧幼女、賺錢養家,以及阿永不斷入出境的機票、簽證費用,龐大的經濟壓力讓小玉一家人陷入困境,難以維持正常的家庭生活。

另一種常遭駐外單位懷疑真實性的是歸化的國民與東南亞籍配偶的婚姻。原籍越南的小婷,與台灣籍的前夫因故協議離婚。已歸化取得台灣公民身分的小婷與越南籍的吳先生相戀而結婚,在越南辦理結婚,並育有一子。小婷與越南籍的先生結婚以來,在一年多時間內歷經三次境外面談皆失敗,奔波台越兩地多次、耗費大筆金錢,且由於先生無法來台而必須一人獨自面對艱辛的懷孕和生產過程。

其實駐外單位懷疑的樣態,還真千奇百怪。一名「正港」台灣男子阿雄(非歸化之國民)與越南女子阿芬,阿芬未曾來台,首次簽證面談未過,駐外單位要求補件,其中之一是台灣先生曾聘雇外籍看護照顧久病在床母親的相關文件,未料,阿芬在先生補齊證件後仍未獲簽證。難道是駐外單位懷疑阿雄以婚姻之名將阿芬帶來台灣行看護之實嗎?

事實上,除了駐外人員,沒有人知道他們不核發簽證的理由為何,因為他們不需述明理由,而每回當事人或從事移民服務工作的民間團體詢問原因,外交部總是回應簽證發放是「國家主權之行使」,可以不附任何拒絕的理由,使駐外單位幾乎處於完全不受監督的至高無上地位。

小婷由於不服第二次結婚面談結果,在團體的協助下,曾向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起訴願,行政院稱「雙方對於結婚重要事實陳述不一或作虛偽不實陳述」,然而,小婷表示,她和先生僅於:回越南後先回誰的家、兩人通聯細節每週連絡幾次、最長通話時間多久等說法上,有些微出入。由於這細節成了小婷的先生無法來台的理由,小婷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調閱自己於境外面談的「影音錄影資料」,想尋求其他救濟管道。然而,經歷漫長的公文往返,外交部的結論卻是,「因為光碟內容涉及在場面談人員的隱私,礙難提供」。《個人資料保護法》制定之初,原意是在保障人民作為資訊主體的權利,用以抵抗、監督國家對個資的濫行蒐集與利用。然而,外交部卻以保護實為執行「公務」的面談人員之「隱私」為由,拒絕不滿簽證申請處分之跨國婚姻當事人調閱面談的「影音資料」,荒謬地將個資法變成公務員規避人民監督其執行公務的擋箭牌!

讀者或許會反駁:確實有假結婚啊!是的,的確有外籍人士曾犯下這樣或那樣的法,就如同我們台灣人中亦不乏犯罪者一般。然而,在所有民主國家,為免冤案,法律有「無罪推定原則」,台灣的刑事訴訟法即明訂:「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以及「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此外,任何行政與執法機關皆必須受到適當的監督,以防其濫用權力。上述民主國家基本的原則與制度,當台灣駐外單位面對來自東南亞的婚姻移民時便完全荒腔走板:不需述明證據便可懷疑婚姻真實性而不核發簽證;且面對質疑時一概以「行使國家主權」規避;甚至以保護公務人員隱私為由,拒絕當事人調閱面談錄影。駐外單位彷如台灣民主體制的化外之地,有了「國家主權」這個尚方寶劍,就天不怕地不怕了。

剛跨年,有些跨國婚姻家庭在民間團體的協助下,歷盡千辛萬苦,終於一家團圓。但他們的團圓往往是以個案方式處理,上述制度性問題並未獲得改善,也因而有更多家庭仍在全世界歡樂跨年時,兩地相思,不得團圓。駐外單位的尚方寶劍不除,恐怕還有無數個跨國婚姻家庭被迫分離。

團聚很難,但我們會繼續努力下去!─12/19「團聚為何這麼難?」論壇紀實

(「團聚為何這麼難?」政策對話論壇,攝影:謝世軒)

文:鄭詩穎

12月19日(三),南洋台灣姊妹會舉辦「團聚為何這麼難?─婚姻移民與台灣未成年人之外國籍父母入台與居留程序」政策對話論壇,我們邀請五位勇敢的當事人現身說法,他們的故事各有不同,但都面對同樣的困境:「一家團聚為何這麼難?」。

婚姻移民代表面對的問題主要是,由於「境外結婚面談制度」(見註)使其法定配偶無法入境台灣,或是即使入境台灣,卻無法取得合法的居留權。 三位婚姻移民代表─小蓮、莉莉、阿金各有三種狀況,小蓮與越南丈夫經歷「兩次面談不通過」,丈夫被阻擋在國境之外為期約一年;越南姊妹莉莉則是面談通過了,卻拿到加註記「停留不得轉居留」的停留簽證,使莉莉在台沒有居留證,最多六個月就必須回國、重新申請簽證,在台灣無法工作、也不能投保全民健保;阿金的狀況最慘,花光所有積蓄,和越南丈夫經歷了四次結婚面談,結果都是「不通過」,且駐外單位已給其「不予受理」處分,意思是:如果沒有其他「新事證」(例如生下小孩),永遠無法再申請結婚面談。

外國籍父母代表則是討論「台籍未成年人的外國籍父母」竟無法「申請」居留權的殘酷事實。雖然移民法31條保障婚姻移民在離婚之後,可依子女監護權申請「繼續居留」,但一旦這個外國籍父母不在合法居留期間內,提出「繼續」居留的申請,就無法適用移民法31條。例如阿B,在居留證過期後,才取得小朋友的監護權,因此失去申請繼續居留的權利;又如小雲,由於結束前婚姻後,並未離境,如今即使已與另一台灣男子結縭,共同育有一女,且有法定監護權,也無法申請合法居留,只能逾期居留於台,淪為不見天日的「黑戶」。

這是由於,要申請居留有兩個關卡,一是拿到外交部核發的「居留簽證」,二是持「停留簽證」入台後,依移民法23條於台灣移民署申請「停留轉居留」。但外交部說,根據規定(〈外國人申請中華民國簽證相關手續及說明〉),居留簽證的核發對象,並沒有「未成年國人的外國籍父母」,而移民署說,根據移民法23條,停留轉居留的對象中,也沒有「未成年國人的外國籍父母」;也就是說,依親居留只限定婚姻移民、或是未成年外國人依台灣籍父母,但如果是外國籍父母,就「無解」。

姊妹會花了許多時間陪伴、協助這五位個案,也開了幾場相關的記者會,討論、曝光這些議題,但卻都不見效,不僅制度改變有限,部分個案的狀況也停滯不前。因此,姊妹會期待透過這次論壇,好好地坐下來與政府部門討論,既存的問題究竟如何解決,同時,也邀請團體代表,從國際人權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立法部門、兒童權利、女性/性別等角度,提出觀察與建言。

然而,席間我們卻再次感到深深的無力。針對阿金案例(除有「新事證」,不能再申請結婚面談),外交部代表回應:面對遭「不予受理面談申請」處分的「真結婚」案例,他也感到「很無奈」,但他不能做什麼;團體建議「面談不通過、或是被核發加註記的停留簽證應述明理由,因這是對人民權益影響甚深的行政處分」,外交部代表卻說:公文格式已定,無法變更。外國籍父母議題亦是,移民署代表稱:行政院的修法版本已送到立法院。但實際上,當我們進一步詢問:修法後,阿B與小雲的案例是否解套?答案卻是仍然不行。

我們很心疼這些當事人代表,她們勇敢站出來,為自己與家人奮鬥,用不熟悉的語言盡力述說,卻遇到這麼多大大小小的軟硬釘子, 他們的夢想很卑微,只是要和家人團聚,有如阿金,到十二月底,她與越南先生結婚將滿兩週年,但至今,阿金的先生卻仍無法來到台灣,連「申請面談」的權利都被剝奪。前幾天是冬至,在台灣,那是個象徵團圓的日子,但對這些經驗無數挫折的移民家庭來說,團聚竟然這麼難!

即使如此,與會的朋友仍提供許多寶貴建議,例如,透過「國家人權審查機制」,來強調移民家庭團聚權與兒童權利之實踐;例如,推動《入出國及移民法》與《外國護照簽證條例》修法,擴充「居留簽證」或「停留轉居留」的適用對象;例如,倡議「行政院移民政策委員會」的設立,在政策層次上,主動注入移民人權概念。這些建議,我們都將努力嘗試。

要特別感謝民間團體代表─實芳、逸翔、惠娟、 昭媛,以及所有關心移民家庭的朋友的參與,有你們相挺與陪伴,即使很難,我們相信,一小步、一小步,一定會有突破,有一天我們會說「團聚,沒有這麼難!」。也和大家分享當天會議手冊與相關資料(請見以下連結),請大家繼續關注這個議題。
資料下載:
1. 「團聚為何這麼難?─婚姻移民與台灣未成年人之外國籍父母入台與居留程序」政策對話論壇 會議手冊
2. 國際公約與團聚權(施逸翔)
註:「境外結婚面談制度」針對特定國家實施(包括多數東南亞國家與中國大陸),指的是於台灣境外,由駐外管單位實施「結婚面談」,透過外館人員與當事人的「面談」,由外館人員認定移民家庭婚姻是否「屬實」,唯面談通過後,駐外單位才會驗證雙方結婚文件,並核發外籍配偶來台的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