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聚很難,但我們會繼續努力下去!─12/19「團聚為何這麼難?」論壇紀實

(「團聚為何這麼難?」政策對話論壇,攝影:謝世軒)

文:鄭詩穎

12月19日(三),南洋台灣姊妹會舉辦「團聚為何這麼難?─婚姻移民與台灣未成年人之外國籍父母入台與居留程序」政策對話論壇,我們邀請五位勇敢的當事人現身說法,他們的故事各有不同,但都面對同樣的困境:「一家團聚為何這麼難?」。

婚姻移民代表面對的問題主要是,由於「境外結婚面談制度」(見註)使其法定配偶無法入境台灣,或是即使入境台灣,卻無法取得合法的居留權。 三位婚姻移民代表─小蓮、莉莉、阿金各有三種狀況,小蓮與越南丈夫經歷「兩次面談不通過」,丈夫被阻擋在國境之外為期約一年;越南姊妹莉莉則是面談通過了,卻拿到加註記「停留不得轉居留」的停留簽證,使莉莉在台沒有居留證,最多六個月就必須回國、重新申請簽證,在台灣無法工作、也不能投保全民健保;阿金的狀況最慘,花光所有積蓄,和越南丈夫經歷了四次結婚面談,結果都是「不通過」,且駐外單位已給其「不予受理」處分,意思是:如果沒有其他「新事證」(例如生下小孩),永遠無法再申請結婚面談。

外國籍父母代表則是討論「台籍未成年人的外國籍父母」竟無法「申請」居留權的殘酷事實。雖然移民法31條保障婚姻移民在離婚之後,可依子女監護權申請「繼續居留」,但一旦這個外國籍父母不在合法居留期間內,提出「繼續」居留的申請,就無法適用移民法31條。例如阿B,在居留證過期後,才取得小朋友的監護權,因此失去申請繼續居留的權利;又如小雲,由於結束前婚姻後,並未離境,如今即使已與另一台灣男子結縭,共同育有一女,且有法定監護權,也無法申請合法居留,只能逾期居留於台,淪為不見天日的「黑戶」。

這是由於,要申請居留有兩個關卡,一是拿到外交部核發的「居留簽證」,二是持「停留簽證」入台後,依移民法23條於台灣移民署申請「停留轉居留」。但外交部說,根據規定(〈外國人申請中華民國簽證相關手續及說明〉),居留簽證的核發對象,並沒有「未成年國人的外國籍父母」,而移民署說,根據移民法23條,停留轉居留的對象中,也沒有「未成年國人的外國籍父母」;也就是說,依親居留只限定婚姻移民、或是未成年外國人依台灣籍父母,但如果是外國籍父母,就「無解」。

姊妹會花了許多時間陪伴、協助這五位個案,也開了幾場相關的記者會,討論、曝光這些議題,但卻都不見效,不僅制度改變有限,部分個案的狀況也停滯不前。因此,姊妹會期待透過這次論壇,好好地坐下來與政府部門討論,既存的問題究竟如何解決,同時,也邀請團體代表,從國際人權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立法部門、兒童權利、女性/性別等角度,提出觀察與建言。

然而,席間我們卻再次感到深深的無力。針對阿金案例(除有「新事證」,不能再申請結婚面談),外交部代表回應:面對遭「不予受理面談申請」處分的「真結婚」案例,他也感到「很無奈」,但他不能做什麼;團體建議「面談不通過、或是被核發加註記的停留簽證應述明理由,因這是對人民權益影響甚深的行政處分」,外交部代表卻說:公文格式已定,無法變更。外國籍父母議題亦是,移民署代表稱:行政院的修法版本已送到立法院。但實際上,當我們進一步詢問:修法後,阿B與小雲的案例是否解套?答案卻是仍然不行。

我們很心疼這些當事人代表,她們勇敢站出來,為自己與家人奮鬥,用不熟悉的語言盡力述說,卻遇到這麼多大大小小的軟硬釘子, 他們的夢想很卑微,只是要和家人團聚,有如阿金,到十二月底,她與越南先生結婚將滿兩週年,但至今,阿金的先生卻仍無法來到台灣,連「申請面談」的權利都被剝奪。前幾天是冬至,在台灣,那是個象徵團圓的日子,但對這些經驗無數挫折的移民家庭來說,團聚竟然這麼難!

即使如此,與會的朋友仍提供許多寶貴建議,例如,透過「國家人權審查機制」,來強調移民家庭團聚權與兒童權利之實踐;例如,推動《入出國及移民法》與《外國護照簽證條例》修法,擴充「居留簽證」或「停留轉居留」的適用對象;例如,倡議「行政院移民政策委員會」的設立,在政策層次上,主動注入移民人權概念。這些建議,我們都將努力嘗試。

要特別感謝民間團體代表─實芳、逸翔、惠娟、 昭媛,以及所有關心移民家庭的朋友的參與,有你們相挺與陪伴,即使很難,我們相信,一小步、一小步,一定會有突破,有一天我們會說「團聚,沒有這麼難!」。也和大家分享當天會議手冊與相關資料(請見以下連結),請大家繼續關注這個議題。
資料下載:
1. 「團聚為何這麼難?─婚姻移民與台灣未成年人之外國籍父母入台與居留程序」政策對話論壇 會議手冊
2. 國際公約與團聚權(施逸翔)
註:「境外結婚面談制度」針對特定國家實施(包括多數東南亞國家與中國大陸),指的是於台灣境外,由駐外管單位實施「結婚面談」,透過外館人員與當事人的「面談」,由外館人員認定移民家庭婚姻是否「屬實」,唯面談通過後,駐外單位才會驗證雙方結婚文件,並核發外籍配偶來台的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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